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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6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6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虹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一○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六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 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