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6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方虹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
院一○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六號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
貳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