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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710號 原   告 舜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  告 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「被告銳暉應用材料有限公司」、「法定代理人 李昭德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法 定代理人林家瑜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