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佳怡
送達代收人 邱朝偉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盧郁芬
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
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。
經
查,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萬4,546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萬7,24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月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