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佳怡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盧郁芬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08 年5 月16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
定已於同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,而上訴人
迄今未繳納上訴
費
等情,有
前揭裁定、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
(見本院卷第379頁至第381頁、第387頁至第389頁)。依前所
述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月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