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5 月16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 定已於同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,而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 費等情,有前揭裁定、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 (見本院卷第379頁至第381頁、第387頁至第389頁)。依前所 述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