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
上 訴 人 逢達
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明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55,4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43,9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
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趙盈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