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782號 上 訴 人 逢達不動產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55,4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,9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盈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