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
原 告 神農真菌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宗銘
被 告 宏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立平
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
律師
複 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有
明文。
二、查
兩造所訂立之報價單(有被告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印文)
下緣已約明:「雙方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報價單存卷
可徵,兩造就本件既有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
合意管轄約定,本院即無管
轄權,
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,依
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耘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