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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徐世昌
被
上訴
人
即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韋涵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,
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
查
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9萬4234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
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
簡素惠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