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833號 原   告 郭裕明      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 原   告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  告 郭裕仲      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一 條第一項前段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,而被告住 所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,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(見本 院調解卷第一三○頁至第一三一頁)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 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