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訴字第491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甄妮
陳永昇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正菁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、呂心妍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13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按普通共同訴訟,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,但僅為形式之合併,以便同時辯論及
裁判而已,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,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(司法院〈75〉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
參照)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各別請求,
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,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,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;又上訴人上訴先位及
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無不同,其訴訟利益同一,無併計價額之必要,
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」欄所示金額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各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附表(幣別:新台幣)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