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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934號 上 訴 人 張銘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壹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竺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