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
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遊團費
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:原判決廢棄;
上開廢棄部分,被
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
駁回。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225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91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
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