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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0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旅遊團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旅遊團費 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聲明:原判決廢棄;上開廢棄部分,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225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91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 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慈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