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真       黃慈姣律師 反訴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 廖蔚庭律師       曾禎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行「於反訴原告以新臺 幣參拾貳元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