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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温蔡玲珠       鄭文章       鄒立敏       張善志       蘇晴盈       郭聯豐       施臺生       朱宗順 被 上訴人 林舜英       蘇林桂英       郭華旭       郭崇信       郭白春蓮       郭雅惠       郭幸惠       林家成       林瑜英       林家良       林淑英      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未繳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 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新臺幣(下同)2,154,586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,57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3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3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耘萱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上訴人 │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│ │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 │温蔡玲珠│77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 │  │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 │  │    │平方公尺=450,45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 │鄒立敏 │69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 │  │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 │  │    │平方公尺=403,65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 │張善志 │35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 │  │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 │ │  │    │/平方公尺=173,390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 │蘇晴盈 │41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 │  │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 │ │  │    │/平方公尺=203,114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 │郭聯豐 │35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 │  │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 │  │    │平方公尺=204,75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 │施臺生 │71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 │  │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 │  │    │平方公尺=415,35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 │朱宗順 │⑴24平方公尺×107年1│ │  │    │ 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│ │  │    │ 0元/平方公尺=140,│ │  │    │ 400元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⑵33平方公尺×107年1│ │  │    │ 月公告土地現值4,95│ │  │    │ 4元/平方公尺=163,│ │  │    │ 482元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⑶140,400+163,482=│ │  │    │ 303,882元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編號1-7合計0000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