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
上 訴 人 温蔡玲珠
鄭文章
鄒立敏
張善志
蘇晴盈
郭聯豐
施臺生
朱宗順
被
上訴人 林舜英
蘇林桂英
郭華旭
郭崇信
郭白春蓮
郭雅惠
郭幸惠
林家成
林瑜英
林家良
林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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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張佳蓉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
惟未繳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
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新臺幣(下同)2,154,5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3,576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呂耘萱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上訴人 │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温蔡玲珠│77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
│ │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
│ │ │平方公尺=450,4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鄒立敏 │69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
│ │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
│ │ │平方公尺=403,6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張善志 │35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
│ │ │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 │
│ │ │/平方公尺=173,39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蘇晴盈 │41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
│ │ │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 │
│ │ │/平方公尺=203,114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郭聯豐 │35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
│ │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
│ │ │平方公尺=204,7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施臺生 │71平方公尺×107年1月│
│ │ │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│
│ │ │平方公尺=415,3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朱宗順 │⑴24平方公尺×107年1│
│ │ │ 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│
│ │ │ 0元/平方公尺=140,│
│ │ │ 400元 │
│ │ │⑵33平方公尺×107年1│
│ │ │ 月公告土地現值4,95│
│ │ │ 4元/平方公尺=163,│
│ │ │ 482元 │
│ │ │⑶140,400+163,482=│
│ │ │ 303,882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編號1-7合計0000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