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溫蔡玲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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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「2,154,586元」 ,應更正為「2,163,810元」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二審 裁判費「33,576元」,應更正為「 33,724元」。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「附表」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 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附表: | | | | | 77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平方公尺=450,450元 | | | 69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平方公尺=403,650元 | | | 35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/平方公尺=173,390元 | | | 41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/平方公尺=203,114元 | | | 35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平方公尺=204,750元 | | | 71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平方公尺=415,350元 | | | (1)24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,850元/平方公尺=140,400元 (2)33平方公尺×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,954元/平方公尺=163,482元 (3)140,400+163,482=303,882元 | | |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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