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聖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