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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 常婚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上訴費。查,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 ,屬財產權涉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;就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除去侵害部分,核屬非財產權涉訟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元(計算式:1,500 元+4,500 元=6,000 元】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月 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月 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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