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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4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針對被上訴人即原 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3萬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 元;針對被上訴 人即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 萬4, 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。故上訴人共計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 萬3,113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品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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