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勳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格林斐爾德國際洋行
法定代理人 古詩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3,821 (人民幣168,331.9
元×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.597 =773,821
元,元以下捨去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,72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