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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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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格林斐爾德國際洋行 法定代理人 古詩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3,821 (人民幣168,331.9 元×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.597 =773,821 元,元以下捨去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72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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