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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為一定行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上 訴 人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蜜絲 上 訴 人 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一 上 訴 人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潔 被上訴人 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8號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據之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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