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12號
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金燕
人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王韻茹
律師
林宜樺律師
共 同
複 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
被 告 詹連凱
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
吳彥鋒律師
陳育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107 年10月2 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原告林金燕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詹連凱前經原告林金燕推舉為訴外人森鉅科技有限公司
之法人董事代表人,繼而擔任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台灣農林公司)第21屆、第22屆常務董事,其參與台灣
農林公司董事會決議,並為公司業務之執行,且於董事會休
會時,依
法令、章程、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,以集會方
式,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,亦當知悉董事會決議內容,依公
司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,自應盡
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,詳
閱台灣農林公司第20屆及第21屆歷次董事會議事錄,
詎竟因
故意或過失,未善盡查證義務,對外為反於台灣農林公司董
事會決議之不實言論,甚而捏造不實資訊。
㈡被告於105年9月5日下午,在不詳處所,偕同訴外人新世鑫
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世鑫公司)
斯時法人董事代表
人吳彥鋒召開記者會,陳述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言論,導致
附表二所示各該電子及平面媒體轉載;被告更於105年9 月8
日前某日,向壹週刊記者陳述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言論;被
告
嗣於附表四所示不詳時間,分別陳述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
實言論,導致附表四所示各該媒體刊登各該不實內容。被告
上開所為之不實言論,均已減損原告台灣農林公司商譽與信
用及社會觀感,並造成一般社會對於原告台灣農林公司
法定
代理人林金燕為不良之評價,影響台灣農林公司第22屆董事
會選舉。
㈢又被告前開言論均與事實不符,足使一般民眾誤認台灣農林
公司有財務欠佳及公司治理不善等問題,並誤認原告林金燕
於擔任原告台灣農林公司董事長
期間,有掏空公司、違法亂
紀
等情事,致林金燕受有精神上之痛苦,台灣農林公司亦受
有商譽損害,
爰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
定,請求被告賠償林金燕慰撫金100萬元,並將附表一之道
歉啟事,以聲明所示方法,刊登於聲明所示之各大平面、電
子媒體及壹週刊,以回復原告等商譽及名譽。
㈣
並聲明:
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金燕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
起訴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⒉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下列方式,刊登於下列
各該媒體:
①以至少22號字體、置放頂端之半版版面規格,連續刊登於
聯合晚報政經最錢線B1版、工商時報產業商業A15版、經
濟日報焦點A5版、聯合晚報股市焦點B2版、聯合晚報產業
脈動B3版及工商時報上市櫃B4版各5日。
②以至少二十二號字體、置放頂端之半版網頁規格,連續刊
登於「鉅亨網、中央網路報、自由時報、中央通訊社、蘋
果日報」網路版首頁10日。
③以至少三十號字體及高28公分、寬21公分為壹頁之篇幅,
登載於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所發行之壹
週刊壹期雜誌財經政治版目錄頁旁之整頁。
⒊第1項之聲明,原告林金燕願供現金或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
擔
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細譯原告民事起訴狀內容,可知原告於
本件所主張之
侵權行
為事實,無
非係指摘被告對於「五鐵秋葉原公司違約處理」
、「雋大股權之增資認股及處分」、「原告農林公司鉅額虧
損」、「原告違反公司治理與公司法規定」、「未依公司法
規定審查董事候選人提名文件」等事件為不實言論,且已侵
害原告台灣農林公司及林金燕之名譽權
云云。
㈡
惟原告林金燕前曾以相同之事實主張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
第1項之誹謗罪而提起刑事自訴,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所
為之言論
核屬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」及「對於可受公
評之事,而為
適當之評論」,故判決被告無罪在案。另關於
原告台灣農林公司因違反公司法第204條、公司法第192條之
1等規定,經訴外人新世鑫公司訴請確認董事會決議、股東
臨時會改選董事之決議無效(或應予撤銷)等訴訟,亦業經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
民事庭認定「台灣農林公司董事會並未將待
審查之資料交由出席董事審查」,且有「不應刪除而違法刪
除被提名人名單之情形」,故以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
原告台灣農林公司敗訴在案。
㈢據前所述,可知被告所為之言論,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
適當評論,且所述事實俱屬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
;故被告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,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之責,原告等二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
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責任云云,實
無理由
而非可採。
㈣並聲明: ⒈
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提供擔保
,以代釋明,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事項(依本院論述之先後與妥適,調整其順序、
內容,見本院卷㈢第136頁背面、第137頁):
㈠被告曾為下列言論:
①附表2 編號1至編號7。
②附表3編號2、3、4、6、7。
③附表4編號2、3、4、5。
㈡原告林金燕前曾以附表3編號1、2、3、4、6、7之言論內容
,對被告提起加重誹謗罪之刑事自訴,經本院以106年度自
字第2號判決無罪;嗣於林金燕提出
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
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判決駁回林金燕之上訴,全案判
決確定。(見本院卷㈡第240頁至第245頁、卷㈢第97頁至第
111頁)
㈢訴外人新世鑫公司對於「原告台灣農林公司105年9月1日董
事會決議是否無效、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之議
案應否撤銷」等爭議提起訴訟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5年
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「確認台灣農林公司105年9月1日董事
會第七案決議無效」、「台灣農林公司105年9月29 日股東
臨時會改選董事之決議案應予撤銷。」,案經原告提起上訴
,尚未確定。(見本院卷㈡第246頁至第262頁)
㈣被告為原告台灣農林公司第21屆常務董事,任期自101年9月
1 日起至103年6月19日止。嗣被告再續任為第22屆常務董事
。
㈤被告有出席第21屆第16次董事會議事錄並出席原告台灣農林
公司第21屆第17次董事會(見本院卷㈠第84頁至第86頁)。
㈥泰迪熊公司登記資料記載該公司董事長為胡瓊文、董事為許
春子及
監察人為吳文佐(見本院卷㈠第81頁至第83頁)。
㈦附表4編號1⑶詹連凱矛頭針對農林董事長即原告林金燕,指
控決策不符公司治理原則,甚至違反公司法、商業會計法,
並在八月中具名向調查局、金管會、交易所以及投保中心等
主管單位檢舉原告林金燕涉及背信的問題。
四、經本院與兩造協議整理之爭點為(依本院論述之先後與妥適
,調整其順序、內容,見本院卷㈢第137頁):
㈠被告是否曾為附表三編號1
所載「董事長林金燕掏空…」之
言論?
㈡被告是否曾為附表四編號1⑴、⑵所載「質疑董事長林金燕
掏空…」之言論?
㈢被告是否曾為附表三編號5所載「未來10年還計畫投入28億
元改良土質…」之言論?
㈣被告所為附表二至附表四之言論,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二人之
權利?原告二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
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
回復名譽,有無理由?
五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
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民法
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
格之完整,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,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(
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6號解釋理由書
參照),是關於品行
、聲譽、德性等社會上評價之名譽權,應屬人性尊嚴之一環
,而為人格發展所必須。法人依民法第26條,於法令限制內
有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,
是以亦有信用、商譽權,如其
信用、商譽權遭到侵害,亦將有損於他人對該法人之評價,
甚涉及他人是否願與法人往來,而對法人發展影響甚鉅,是
以,亦屬法人得享受權利之範圍,為其人格發展核心權利之
一。
㈡次按名譽權之侵害,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
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,且具有違法性、歸責性,並不法
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
因果關係,始成立侵權行為。又
言論自
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,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
社會之健全發展,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,自應兼籌
並顧,相互調和,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
。
苟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
名譽,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,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,但依其
所提證據資料,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
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
難謂具有違法性,而令負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責任。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
義務,應依事件之特性,
參酌行為人之身分、陳述事實之時
地、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、被害
法益之輕重、與公共
利益之關係、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。
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,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,
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,其違法性之判斷,應依
法益
權衡原則及
比例原則,就行為人行為之
態樣、方式及言論之
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,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
規範所預設之價值(即民主多元社會中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
與名譽權之保護取捨間之價值判斷)
而定(最高法院105年
度
台上字第889號判決參照)。是合理查證義務在於分配查
證過程之合理性,須在查證事項合理範圍內,並依所涉公共
利益與名譽侵害程度之密度,調整查證義務之高低,俾調和
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護。又言論可分為「事實陳述」及
「意見表達」,前者有真實
與否之問題,具
可證明性,行為
人應先為合理查證;後者
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,
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,無真實與否可言,行為人對於可受
公評之事,如未使用偏激不
堪之言詞,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
評論者,不具違法性,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(最高法院102
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參照)。
㈢被告是否曾為附表3編號1所載「董事長林金燕掏空…」之言
論?
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相關媒體曾為
前揭言論
一節,
業據提
出105 年9 月8 日出刊之壹週刊報導為據( 見本院卷㈠第
72頁),而上開報導內容則載有「本刊調查,農林市場派
大股東、常董詹連凱質疑董事長林金燕掏空,悄悄佈局委
託書業者鎖定明年董監改選,未料消息走漏,8 月初公司
派兩名董事請辭,造成得召開股臨會提前改選,老牌資產
公司經營權之爭浮上檯面」等文字;又原告林金燕前曾就
上開言論,對被告提起加重誹謗罪之刑事自訴,經本院以
106 年度自字第2 號判決被告無罪,
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
6 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判決駁回林金燕之上訴,全案判決
確定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 見本院卷㈢第137 頁) ,並
經本院調閱上開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自字第2 號、臺灣高
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73號全卷宗,核閱屬實。
⒉又上述報導於壹週刊之內容係由證人陳仲興所撰擬一節,
有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(下稱壹週刊公
司)107壹週文字第0011號函覆為憑(見本院卷㈢第174頁)
。遍觀上開報導除前言載有「掏空」二字外,整篇內文均
無提及質疑掏空之情事,且經證人陳仲興證稱「(問:為
何整編內文都沒有寫到質疑掏空二字,只有前言有提到掏
空這二字?)有的時候可能是篇幅不要出現重複的話,本
件報導為何這樣子我不確定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㈣第78頁)
,是被告辯稱上述之言論並非使用「引號」或「詹連凱說
」等方式報導,故依一般文字記者之報導慣例,該言論顯
非被告受訪時之原文,再
觀諸該等文字係編排於報導之「
前言」,故可推知此乃壹週刊對於被告之採訪內容進一步
歸納彙整後,所自行編輯之簡要「報導前言」,已非無據
。
⒊復觀之證人陳仲興於同一
期日雖先證稱:「(問:詹連凱有
直接跟你說林金燕掏空?)我記得有」,惟亦證稱:「詳
細狀況不記得,通常我自己寫的報導一定對方講的,我不
可能憑空捏造」、「一字不漏我不敢講,差不多是這樣子
講」、「我記憶的關係我沒有辦法肯定,但是通常我不可
能自己去講說他有講這句話」、「(問:詹連凱提供的時
候有檢附相關資料?)那時候詹連凱口述然後有一些書面
的資料..」、「(問:是否還記得詹連凱跟你陳述本篇報
導內容時,有無提到所謂跟掏空有關的具體內容?)我只
記得我報導上面所寫的指控決策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,甚
至違反公司法、商業會計法並有股東在8月中具名檢舉,
調查局、金管會、交易所及投保中心等主管單位檢舉林金
燕涉及背信。」、「(問:當時被告有將具名檢舉的資料
提供給你看?)我記得好像有」等語(見本院卷㈣第77頁
至第79頁),可見被告所為陳述內容及所提供資料,或有
使證人陳仲興得出被告質疑原告林金燕或有掏空之內容,
然就被告有無直接陳述原告林金燕掏空一節,尚無證據可
資證明,自難排除證人陳仲興上開文字描述係將被告受訪
時之陳述內容摘要整理所為,而得出被告質疑原告林金燕
掏空之結論。
⒋又原告台灣農林公司既為上市公開發行公司,原告林金燕
則為該公司之董事長,基於投資
人權益及證券市場交易等
公眾利益之維護,縱若被告確因質疑而有為「掏空」或「
類似掏空」之言論,已非屬偏激不堪之用語;況參以該段
言論之前後文尚提及「很多買賣不合常規交易」,且據金
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( 發) 字第1060018484號函覆有股東
檢舉原告台灣農林公司「疑似有非常規之交易」( 見本院
刑事庭106年度自字第2號卷第146頁),亦可得悉該報導係
為被告質疑原告林金燕或有掏空之內容,亦非僅有單純指
述而無具體依據,且被告於陳述時亦有提出資料,
堪認被
告係據此而為之陳述,已難謂未經合理查證,且係涉及公
共利益而表示被告之見解或立場。是以,尚難據此即謂被
告之言論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。
㈣被告是否曾為附表四編號1⑴、⑵所載「質疑董事長林金燕
掏空…」之言論?
⒈原告主張被告於相關媒體曾為
上揭言論一節,業據提出10
5 年9 月7 日之蘋果日報電子報為佐( 見本院卷㈠第73頁
) ,而上開電子報導則載有「常董詹連凱質疑董事長林金
燕掏空,七月中密找委託書業者布局明年董監改選,未料
消息走漏,公司派的兩名董事請辭。」、「『我在農林擔
任兩屆常董,最近發現大部分重大交易,幾乎都類似掏空
公司,很多買賣不合常規交易。』」等文字;惟此部分則
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上開言論,應非被告受訪時之原始說
法等語而為置辯。
⒉
經查,上開報導係由壹週刊公司所提供,香港商蘋果日報
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僅為新聞平台之提供者,未
參與報導之採訪撰寫,且為證人陳仲興所撰擬等情,有上
開報導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107蘋文字0036號函、107年9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等件為據
(見本院卷㈠第73頁至第74頁、卷㈢第41頁、卷㈣第77頁)
,是附表四編號1⑴、⑵所載內容,係依壹週刊公司所提
供內容轉載所致,而非被告直接對蘋果日報所為言論;參
以上開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壹
週刊公司函覆所載:「查壹週刊記者當初於採訪詹連凱時
,確實聽聞詹連凱有向記者表示報導內:『我在農林擔任
兩屆常董,最近發現大部分重大交易,幾乎都類似掏空公
司,很多買賣不合常規交易。』之類似說法」(見本院卷
㈢第41頁),然上開函覆係載明採訪時有聽聞被告陳述類
似掏空公司之「類似說法」,且證人陳仲興就被告受訪時
有無直接講出「掏空」亦或是「類似掏空」等節亦無法確
定(見本院卷㈣第79頁至背面),且依壹週刊公司所提供內
容,亦係敘述被告質疑董事長林金燕掏空,是尚難以證人
陳仲興之證述以資證明被告受訪時之原始陳述確有直接提
及「掏空」或「類似掏空」之言論,則原告主張被告曾為
附表四編號1⑴、⑵所載之言論,
尚無可採,且是否有「
類似掏空公司」、「不合常規交易」均涉及個別經營商業
判斷,且涉及公共利益,而非不可受公評之事,故被告就
此表示之見解或立場,
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。
㈤被告是否曾為附表三編號5所載「未來10年還計畫投入28億
元改良土質…」之言論?
⒈前開105 年9 月8 日出刊之壹週刊報導另載有「去年,農
林標購台鳳公司的屏東老埤農場,原本是種植鳳梨的農地
,詹連凱質疑,屏東的天氣不適合種茶,林金燕卻主導農
林以39.3億元高價,在沒有競爭對手下,就在一拍標購,
未來10年還計畫投入28億元改良土質,打算將原來只適合
種鳳梨的土地,改成適合種茶的土地,但茶是亞熱帶的植
物,屏東係熱帶,無論如何改良都無法種出高品質的茶,
實在不合理,詹連凱強調,老埤這件交易,重點不在第幾
次
拍賣才進場,而是價格高於市場行情,取得後顯然需大
額投入,是一項不符合農林實際狀況的投資案」等文字,
而上述報導內容亦經原告台灣農林公司提起加重誹謗、妨
害信用及背信等告訴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
處分,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原告台灣農林公司之再議
聲請等情,有前開報導附卷
可參( 見本院卷㈠第72頁背面
) ,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1200號不
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5479號
處分書為佐(見本院卷㈣第80頁至第87頁)。
⒉而就上開附表三編號5所載「未來10年還計畫投入28億元
改良土質…」之言論,縱為被告所為之陳述,然查,原告
台灣農林公司確有計劃辦理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號等
60筆土地承受,並進行改良土質,有104年3月3日原告台
灣農林公司核定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號等60筆土地
承受耕地經營利用計劃書所載「本鄉主要農作物以檳榔、
蓮霧、鳳梨...」、「...故未來擬將分期逐步檢測本基地
土壤,辦理本計畫耕地土質改良,藉以達到一定生產力之
土壤,並以嗜鋁姓高的樹種植」、「本計劃農耕所投資金
額約為新臺幣二十八億五千七百三十六萬元」等語
可稽(
見本院卷㈢第302頁、第307頁背面、第310頁、第313頁)
,
核與被告提出之內部營運計劃所載內容大致相符(見本
院卷㈢第117頁、第119頁、第121頁背面),是被告上開
言論已非無據,且非未經合理查證。
⒊至於被告所為上開評論,固涉及個別經營商業判斷,
然非
不可受公評之事,參以遠見雜誌亦於104年7月29日、30日
之報導內容亦有提及「所以當4月15日,農林以39.3億元
得標老埤農場後,內埔鄉民都不敢置信,轉型為土地開發
商的農林怎麼還會想種茶呢?且預計分十年投入28億多元
,搭蓋種苗網室、茶葉佳工廠、興建道路等」等語;另經
濟日報於107年6月10日之報導內容亦有「農林為了建置老
埤農場及廠房、設備所需,在今年2月13日完成了21億元
的聯貸案」等語,有遠見雜誌報導、經濟日報報導在卷
可
考(見本院卷㈢第126頁、第129頁),是被告
所稱「...是
一項不符合農林實際狀況的投資案」等言論,顯係被告基
於上開事實,認為購地款加上後續投入之資金合計近70億
元,而涉及公共利益,並表示被告之見解或立場,客觀上
並不足以使一般多數人產生貶抑原告名譽或信用之結果。
從而,自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。
㈥被告所為附表2至附表4之言論,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二人之權
利?原告二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
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名譽,有無理由?
⒈兩造固不爭執被告曾為如本件民事起訴狀附表2編號1至編
號7、附表3編號2、3、4、6、7、附表4編號1⑶、2、3、4
、5之言論,應可認為真正。又被告以其所為之言論,核
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,且所述事實俱屬真實或
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等語置辯,
參諸上揭說明,被告
如能就其事實陳述部分舉證證明或提出可認有相當理由確
信為真實之證據資料,另就其意見表達部分係基於可受公
評事項所為善意適當之評論,自難令其負侵害名譽權之損
害賠償責任。經查:
⒉就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⑴、3⑴、4⑴、5⑴、6⑴⑷、附
表四編號2⑵、4⑵、5⑵之言論部分:
⑴訴外人新世鑫公司曾對於「原告台灣農林公司105年9月
1日董事會決議是否無效、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改
選董事之議案應否撤銷」等爭議提起訴訟,並經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(下稱士林地院)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
「確認台灣農林公司105年9月1日董事會第七案決議無
效」、「台灣農林公司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改選董
事之決議案應予撤銷。」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上
開判決
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㈠第198頁至第214頁、卷㈢
第137頁),
堪信為真。
⑵而據上開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中,證人萬嘉蕙已證
述「詹連凱105年8月25日也有發LINE問董事會資料」、
「因為當時詹連凱董事有一些異常反應,所以我有於
105年8月25日以快捷方式特別寄送一份紙本給他,於
105年8月26日跟郵局確認詹連凱有收受後,才於105年8
月26日於LINE上跟他說我有快遞1份到他的戶籍地址」
等語,此有士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1317號106年4月14
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(見本院卷㈢第259頁至背面)
,另依台灣農林公司第21屆董事會第20次會議發言
要旨
所載,被告就9月1日董事會召集程序提出書面聲明
異議
,且亦據董事會秘書答覆「8月25日以快捷雙掛號寄出
」等語( 見本院卷㈢第300 頁) ,故被告所稱其係於
105 年8 月27日始收到9 月1 日董事會之「書面」召集
通知,已非無據。又「董事會之召集,應載明事由,於
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」、「前項召集之通知,經
相對人同意者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。」公司法第204 條
定有明文。又前開士林地院判決雖認定原告業於105年
8月24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董事詹連凱,故無違反公司法
第204條之規定,然被告既曾向證人萬嘉蕙表示原本之
電子信箱已無使用,此據證人萬嘉蕙於上開確認董事會
決議無效事件中證述明確(見本院卷㈢第261頁背面),
則被告是否撤回前揭召集通知使用電子方式之同意、亦
或表明需另以書面方式為召集通知,或有爭議,且證人
萬嘉蕙亦證稱被告就董事會召集有異常反應,顯見9月1
日之董事會召集程序是否毫無爭議,
即非無疑,復參以
證人萬嘉蕙於105年8月25日另行寄送紙本之董事會資料
予被告等情以觀,是被告基於此等事實,而為「違反公
司法第204條」、「未
合法通知」等言論,自非無據。
⑶審酌被告為原告台灣農林公司第21屆、第22屆常務董事
,而原告台灣農林公司為上市公開發行公司、原告林金
燕亦係台灣農林公司之負責人,則被告依其身份,就台
灣農林公司董事會之召開是否有違反公司法規定及公司
章程等情,自有監督注意之義務,並可就相關會議召集
程序提出質疑或加以評論,以落實公司治理並確保股東
權益,是參以且觀被告於上開會議發言要旨及另案證人
萬嘉蕙之證述內容,堪可認被告所言因涉及公共利益,
其所為表示之見解或立場,核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,
且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,是難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
信用。
⒊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⑵⑶、2、3⑵、4⑵⑶、5⑵⑶、6⑸
、附表四編號2⑴⑶、4⑴⑶⑷⑸、5⑴之言論:
⑴經查,依台灣農林公司董事吳彥鋒委任鼎力
法律事務所
所寄發予原告台灣農林公司及林金燕之(105)鼎振字第
0912號律師函載有「台灣農林公司於105年9月1日召開
董事會......,該次會議中竟在全體在場董事均未曾『
看過』任何股東提名(獨立)董事候選人之相關證明文件
之情形,卻由董事長林金燕命司儀公布審查結果,而將
法人股東新世鑫公司依法提名之三名
獨立董事候選人及
五名一般董事候選人名單逕行剔除而不列入」等語(見
本院卷㈡第159 頁) ,核與士林地院105 年度訴字1317
號判決所認定台灣農林公司董事吳彥鋒曾向林金燕反應
未見候選人待審查資料,亦未見幕僚人員就候選人資料
預先審查之結果,及未見幕僚人員就新世鑫公司提名候
選人資格不符之資料等,可認105 年9 月1 日召開之董
事會於討論「審議本公司董事(獨立董事)候選人名單
案」時,林金燕並未表示現場有上開資料並提出或提示
予吳彥鋒閱覽,亦難認現場曾提供董事閱覽或播放電子
檔供董事閱覽。又105 年9 月1 日召開之董事會既有董
事吳彥鋒對於被提名人之審查提出異議,即非全體董事
對幕僚人員之預審結果無意見,即無從未經審查,即逕
以幕僚人員預審之結果為董事會之審查結果,或者未經
討論即進行表決,故105 年9 月1 日召開之董事會確實
「未提供任何待審查資料交由出席董事審查,而未進行
提名人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之審查」、「亦未經審查即
決議將新世鑫公司提名之3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,及5 名
一般董事候選人剔除於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外,
難認其審查係合法」等之事實相符( 見本院卷㈠第207
頁至第208頁),難認被告確有虛捏事實而為相關言論;
另如附表二編號1⑵「顧問律師把提名資料拿走」之言
論,依經濟日報105年9月3日之報導載有:「審查提名案
之相關資料眾多......原本預備由法律顧問於當場協助
主席回應董事審查提問時提出說明之用,卻因顧問律師
被迫離席,故無機會適時提出」等文字(見本院卷㈢第
94頁),是附表二編號1⑵所載言論應屬擷取被告陳述之
部分內容,難認被告係屬虛捏事實所為。從而,被告所
為之言論亦難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。
⑵至於附表二編號1 ⑶「惡意刪除、形成惡例、將形成萬
年董事會」、3 ⑵「惡意剔除」、4 ⑶「可謂是公司治
理最黑暗的一天」、5⑶「惡意剔除」、附表四編號4
⑴「惡意刪除」、4 ⑷「完全漠視董事職權及董事會功
能」、5 ⑴「惡意刪除」等之言論,係為被告個人之意
見表達,而審酌原告台灣農林公司係一上市公開發行公
司、原告林金燕為該公司董事長,此有台灣農林公司公
開資訊觀測站公告
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㈡第168 頁) ,
則就其公司內部治理等事項所涉及者自與投資眾利益息
息相關,而上開言論亦係被告就其執行董事會之職權,
及為維護廣大投資人權益及證券市場交易等公眾利益,
依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,表達自己之見解或立場,是上
開言論實屬可受公評之事,且觀上開言論僅係被告基於
其身分對於台灣農林公司所提出之「質疑」,該言論均
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,則
揆諸前揭說明,自可認此部
分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,不具違法性,亦難認有何侵害
原告之名譽及信用。
⒋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⑷、3⑶、5⑷、6⑵、7⑴⑵、附表
三編號6、附表四編號3之言論:
⑴經查,台灣農林公司於105年4月1日公告終止與五鐵秋
葉原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五鐵秋葉原公司)簽訂之房地
租賃契約(即亞洲廣場大樓B1、B2、B3之20年期房地租
賃契約),終止之原因為五鐵秋葉原公司無法如期支付
與台灣農林公司所簽訂之亞洲廣場大樓B1、B2、B3房地
租金,故依該合約規定,台灣農林公司有權沒收五鐵秋
葉原公司所支付之
履約保證金並終止租約,截至105 年
3月31日止之履約保證金餘額為3億4,158萬6,664元,且
台灣農林公司將就該履約保證金餘額扣除五鐵秋葉原公
司所積欠之應收款項及因收回租賃
標的物所需相關支出
後之淨額認列為其他收入;嗣台灣農林公司又於105 年
4月27日公告與五鐵秋葉原公司
合意撤銷終止「亞洲廣
場大樓B1、B2、B3之20年期房地租賃契約」並修正契約
內容,變更之原因為:因雙方協議,變更之內容為:台
灣農林公司與五鐵秋葉原公司雙方合意撤銷上開終止,
並將前揭租賃契約所剩餘之履約保證金扣除五鐵秋葉原
公司積欠農林公司之租金及應收款項後,剩餘金額轉為
租金預付款,待扣抵每月租金至105年7月15日完畢後,
租約催告即立即終止等情,有台灣農林公司105年4月1
日及4月27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為佐(見
本院卷㈡第182頁至背面),則就被告所稱「台灣農林公
司依約可沒收五鐵秋葉原公司保證金3.4億元」一節,
堪可認定為事實。
⑵次查,原告台灣農林公司於105年8月11日召開第21屆第
19次董事會,會議中決議因董事辭職達3分之1,於同年
9月29日召開股東會,討論及議決是否全面改選董事及
獨立董事等情,亦有台灣農林公司第21屆董事會第19
次會議發言要旨為據(見本院卷㈡第183頁至第186頁);
又泰迪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泰迪熊公司)係於10
5年2月5日設立登記,嗣於105年6月13日為解散登記等
情,有泰迪熊公司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考(見本院卷㈠
第81至82頁),則被告所稱「台灣農林公司就大動作藉
董事辭職達3分之1,提前在9月2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
面改選」、「憑空開泰迪熊公司,2個月就關門」、「
今年3月才成立的泰迪熊,6月拿了錢就馬上收攤」等節
,其言論係屬有相當證據資料足以使之確信所為言論為
真實。從而,堪可認定被告所為上開言論,已盡其合理
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,則自難謂有侵害
原告台灣農林公司之商譽權及原告林金燕之名譽權。
⑶再查,被告曾於105年8月17日函知原告台灣農林公司應
完整報告台灣農林公司委請泰迪熊公司收回亞洲廣場大
樓建物案之契約及業務執行進度,此有上開函文在卷為
憑(見本院卷㈢第298頁),足見被告所為之言論,係因
未能得悉台灣農林公司與泰迪熊公司合約及執行狀況,
而對泰迪熊公司之質疑;又審酌上開質疑之言論係被告
基於執行董事之職權,及為維護廣大投資人權益及證券
市場交易等公眾利益,依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,表達自
己之見解或立場,故應為可受公評之事,且觀上開言論
僅係被告基於其身分對於台灣農林公司所提出之「質疑
」,該言論均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,則依前開說明,
自可認此部分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,亦無侵害原告台灣
農林公司之商譽權及原告林金燕之名譽權。
⒌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⑸⑹⑺、3⑷、6⑶、7⑶、附表三編
號4之言論:
⑴經查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下稱金管會)於105年12
月8日以金管證審字第1050041456號函請農林公司就「
有關農林公司自104年第2季起未將持股44.36%之轉投資
公司雋大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編制個體,對控制力之
認定疑義」提出說明等情,此觀台灣農林公司105年12
月12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即明(見本院
卷㈢第116頁),復觀前開台灣農林公司第21屆董事會第
19次會議發言要旨可知,法人董事代表張凌綺曾於105
年8月11日對於雋大實業、台林投資公司未編入台灣農
林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疑慮及反對意見(見本院卷
㈢第112頁),則可認就被告所稱「台灣農林公司未依法
將雋大公司及台林公司編入合併財務報表」等節,尚難
認與事實不符。
⑵又依台灣農林公司個體財務報告
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所示
(見本院卷㈡第188頁至第189頁),可知雋大公司分別
於101年2月14日、5月8日增資發行新股,第1次增資發
行由農林公司及台林公司分別認購260萬股及240萬股,
第2次增資發行由農林公司及台林公司各認購350萬股,
農林公司及台林公司對雋大公司持股比例因而增加至49
.90%及49.01%,農林公司及台林公司所支付增資之現金
分別為6,100萬元及5,900萬元,是當時農林公司與台林
公司合計
持有雋大公司股權比例高達98.91%;另台林公
司於102年3月5日現金增資,農林公司全數認購,故該
公司
所有權仍為100%;再雋大公司於102年3月8日增資
發行新股,由農林公司及台林公司分別認購150萬股及
350萬股,農林公司持有雋大公司持股比例因而增加至
27.95%,農林公司及台林公司所支付增資之現金分別為
1,500萬元及3,500萬元;又農林公司於101年10月31日
處分雋大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共24%,向外界第三方取
得之現金
對價52萬6,000元,台林公司於102年12月23日
處分雋大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共17.1 %,向外界第三方
取得之現金對價170萬5,000元等節且屬存在。則被告以
上開查核報告為據,而稱「農林以10元增資旗下的轉投
資雋大實業,持股比例高達97.61%,再分別以0.1元、1
元的價格賣給特定人,持股降為44.36%」等情,顯已盡
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。是以,尚
難謂被告有侵害原告原告台灣農林公司之商譽權及原告
林金燕之名譽權。
⑶再細譯被告關於附表二編號1⑺所為之言論,顯係針對
「台灣農林公司歷年投資百分之百子公司台林投資25.
66億元,不用編制合併報表」一節提出質疑,而原告台
灣農林公司係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,其對子公司之投資
營收及虧損,亦直接或間接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已如
前述,則被告上開言論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,又審酌該
言論均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僅係提出疑問,應可認
此部分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,故亦難認
侵害原告台灣農林公司之商譽權及原告林金燕之名譽權
。
⒍被告所為附表三編號3 、附表四編號1 ⑶之言論:
⑴經查,訴外人即社團法人臺灣股東行動主義促進協會理
事長白旭屏前曾於本院106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案件審理
中證稱:「我擔任理事長期間,曾於105年7、8月向金管
會、金管會證券期貨局、證交所、投資人保護中心提出
檢舉,有正式具名,我與其他股東發現農林公司負責人
有疑似掏空、背信、虛偽作假帳的情形,就把資料發函
建請上開單位進行調查,也包括司法警察單位即法務部
調查局(下稱調查局);檢舉證據資料是從證交所的公
開資訊而來,因為農林公司是上市公司,它的財報及相
關訊息都要依照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,揭露在證交所
之重大資訊站給股東看,因為強調農林公司有8 萬多個
股東,從農林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它揭露的資訊可以看出
有很多重大的疑點,因為我們沒有調查的權限,所以建
請
主管機關調查,主管機關也有行動;因被告是朋友,
覺得跟他講沒有關係,所以有將上開檢舉事宜跟被告說
,當時是以社團法人臺灣股東行動主義促進協會的名義
進行檢舉,我是農林公司股東,協會也是農林公司股東
」等語,此有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2 號審判筆錄附卷
可
憑( 見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自字第2 號卷第132 頁背面
至第134 頁)。
⑵又前開證人白旭屏所為證述,亦核與調查局調防貳字第
10625529930號函覆於105年8月間曾接獲署名「臺灣股
東行動主義促進協會」檢舉函1份、金管會證期局則以
證期(發)字第1060018484號函覆臺灣股東行動主義促進
協會曾於105年8月15日發函檢舉台灣農林公司與品達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鎂合金原料買賣交易,疑似有非常規
交易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亦以臺證密字第
1060008715號函覆於105年7、8月間有接獲臺灣股東行
動主義促進協會來函等語相符(見本院刑事庭106年度自
字第2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),是證人白旭屏確有提出
檢舉及相關檢舉內容,亦可認定。又被告既經證人白旭
屏告知上開檢舉事宜,則其所為前揭言論,自難認未經
合理之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,自無有侵害原
告台灣農林公司之商譽權及原告林金燕之名譽權。
⒎被告所為附表三編號2 之言論:
⑴被告辯稱其所為關於「我(即被告)在農林擔任兩屆常董
,發現多數重大交易,都疑似有不合常規交易」之言論
等節,以原告台灣農林公司確實有多起交易令人懷疑不
符合營業常規,諸如五鐵秋葉原公司違約事件、連續兩
次10元增資雋大後,短期內即以0.1元、1元之價格出售
等,甚至有股東因此向主管機關及
司法機關提出檢舉。
據此,被告此部分言論顯係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,且
其用詞為「疑似」、「不合常規」等語,即表示是否該
當不法仍待司法機關調查審認,自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
所為適當之評論等語。
⑵經查,就被告所稱之「多數重大交易、不合常規交易」
。乃係就上開附表三編號3、4、6之內容而為之評論,
而上述內容既經認定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業如前
述,且經社團法人臺灣股東行動主義促進協會理事長白
旭屏向金管會證期局及調查局具名檢舉原告台灣農林公
司之財務報表及揭露之資訊有很多重大的疑點及疑似有
非常規之交易,並有上開相關檢舉資料附卷為憑亦如前
述,又其中「疑似」、「不合常規」之用詞顯係被告依
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,所提出之質疑與意見,實屬可受
公評之事,又審酌該言論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,從
而,堪認上開言論係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
論。
⒏被告所為附表三編號7 之言論:
⑴被告辯稱其所為關於「林金燕放任董事長造成鉅額虧損
,不計成本賤賣土地」等之言論,以依據該報導之前後
文編排可知,此部分言論主要係在回應原告林金燕
自認
「當上董事長後降低負債比,績效相當不錯。」之說法
,並認為原告林金燕前開說詞並非公允而有所回應,是
被告以財務資料為據,依個人判斷而公平合理提出評論
意見,自屬「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」等語。
⑵經查,觀諸台灣農林公司92年及93年度財務報告節本可
知,台灣農林公司之負債總額固有減少,然負債占資產
比率則由89年度之66%,至93年度上升為77%,此有前開
財務報告附卷為佐(見本院刑事庭106年度自字第2號卷
第63頁至第64頁) ,由上開數據可知,原告台灣農林公
司負債比率於該期間內確有升高之情事,則被告所為上
述「董事長造成鉅額虧損」之言論,顯係以前開財務報
告為據,自難謂未經合理之查證。又上開「放任」、「
賤賣」之用語,顯為被告就原告台灣農林公司之公司財
務處理所為之個人意見表達,且係為可受公評之事,並
審酌該用語尚無偏激不堪,亦難謂對原告台灣農林公司
及林金燕有何不良之評價,是以,被告所為此部分之言
論,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。
⒐綜上,被告所為之言論既經合理查證,且係就可受公評之
事而為適當之評論,故難謂原告有因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論
而受有侵害,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
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受非財產上損害
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
即屬無據,均應駁回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
之規定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金燕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,並應將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,刊登於各該媒體,均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原告林金燕所為
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之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一詳予
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月女
附表一:道歉啟事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道歉聲明道歉人詹連凱,對外無端不實陳述如下: │
│ │
│一、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租約違約│
│ 事件不當處理: │
│ ㈠林金燕女士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沒收五鐵秋葉原│
│ 股份有限公司保證金新台幣(下同)3.4 億元。 │
│ ㈡林金燕女士巧立泰迪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給付泰迪熊百貨│
│ 股份有限公司6 千多萬服務費。 │
│ ㈢林金燕女士提議放棄向五鐵秋葉原公司追討裝潢費1 億2 千│
│ 萬元。 │
│ ㈣林金燕女士處理租約違約事件,致使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,平白損失2 億元左右。 │
│二、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股票處理不當: │
│ ㈠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以10元增資雋大實業股份有限│
│ 公司,半年後以0.1 元超低價格出賣48% 股權。102 年又以│
│ 10元增資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又用同樣手法以1 元低價│
│ 出賣,造成台灣農林股份公司對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控│
│ 制能力。 │
│ ㈡林金燕女士主導將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賣給特定人,│
│ 持股降為44.36%。 │
│三、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,有違
反證券交易法疑慮,│
│ 顯然不符合營業常規及對投資企業的管理原則: │
│ ㈠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未將持股44% 之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│
│ 司及100%持股之台林投資有限公司編入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│
│ 表,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疑慮。 │
│ ㈡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歷年投資百分之百子公司台林投資有│
│ 限公司25.66 億元,何以不用編制合併報表。 │
│ ㈢林金燕女士有主導此第三點第1 項及第2 項之情事。 │
│四、本人表達對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林投資有限公司及│
│ 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疑慮及質疑林金燕女士掏空後,台│
│ 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即假藉兩名董事辭職達三分之一為由,│
│ 提前於105 年9 月2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監。 │
│五、林金燕女士決策不符公司治理原則,甚至違反公司法及商業│
│ 登記法。 │
│六、林金燕女士放任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長,造成鉅│
│ 額虧損,不計成本賤賣土地。 │
│七、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標購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屏東老│
│ 埤農場,為不符合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狀況之投資案│
│ : │
│ ㈠屏東的天氣不適合種茶,林金燕女士卻主導台灣農林股份有│
│ 限公司,以39.3億元高價一拍即標購。 │
│ ㈡未來10年還計畫投入28億元改良土質,改成適合種茶的土地│
│ ,但茶是亞熱帶的植物,屏東位居熱帶,無論如何改良,都│
│ 無法種出高品質的茶,實在不合理。 │
│ ㈢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就屏東老埤農場這項交易,價格高於│
│ 市場行情,取得後顯然需要大額投入,是一項不符合台灣農│
│ 林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狀況之投資案。 │
│八、林金燕女士掏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。 │
│九、詹連凱任職於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第20屆及第21屆常務董│
│ 事期間,發現多數重大交易,林金燕女士都有疑似不合常規│
│ 交易。 │
│十、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召開105 年9 月1 日董事會前未依公│
│ 司法第204 條規定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將董事會開│
│ 會通知及會議內容送達全體董事,董事於8 月27日才收到開│
│ 會通知,亦未依法於7 天前提供董事候選人書面審查資料。│
│十一、董事會在會議中完全未備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任何文件供│
│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為書面審查。沒有應審查書面資料,會│
│ 中董事也沒有提名候選人書面資料。顧問律師把提名資料│
│ 拿走。 │
│十二、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惡意刪除新世鑫公司依法提名的獨│
│ 立董事和董事候選人,形成惡例,將形成萬年董事會。董│
│ 事會主席即林金燕女士片面宣布刪除市場派股東依法提名│
│ 的3 位獨董和五位一般董事,可謂是公司治理最黑暗的一│
│ 天,台灣農林公司已經違反公司治理,恐將觸法。 │
│道歉人上開不實陳述侵害台灣農林公司之商譽及林金燕之名譽甚│
│鉅,謹向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金燕女士申致歉意,並鄭重│
│聲明上開報導消息全非真實,經查證林金燕女士並無掏空及使台│
│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常規交易之情形,林金燕女士及台灣農│
│林股份有限公司所為上開交易均合法、合理,且為股東及公司利│
│益而為交易,相關財務報表之記載亦屬真實,公司治理亦無不當│
│,在此釐清事實真相,回復台灣農林公司及林金燕女士之名譽及│
│商譽,謹此聲明。 │
│ │
│道歉人:詹連凱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言論內容 │出處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⑴農林違反公司章程,違反公司法第204 │鉅亨網網路報│
│ │ 條。9 月1 日董事會前未合法通知。 │- 台股新聞 │
│ │⑵董事會未將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相關文│2016年9 月5 │
│ │ 件在會議中交由現任董事會成員為書面│日15點32分之│
│ │ 審查。沒有應審查書面資料,會中董事│報導( 本院卷│
│ │ 也沒有提名候選人書面資料。 │㈠第65頁) │
│ │ 顧問律師把提名資料拿走。 │ │
│ │⑶惡意刪除其他股東依法提名的獨立董事│ │
│ │ 和董事候選人,形成惡例,將形成萬年│ │
│ │ 董事會。董事會主席片面宣布刪除股東│ │
│ │ 依法提名的3 位獨董和五位一般董事。│ │
│ │⑷台灣農林公司( 出租人) 對「五鐵秋葉│ │
│ │ 原公司( 承租人) 」 │ │
│ │ 違約事件之不當處理。農林公司竟然不│ │
│ │ 依租約沒收「五鐵秋葉原公司」保證金│ │
│ │ 3.4 億元,董事表達疑慮,農林公司就│ │
│ │ 大動作藉董事辭職達三分之一,提前在│ │
│ │ 9 月2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。為│ │
│ │ 何憑空開一家泰迪熊公司,向農林收 │ │
│ │ 6000萬元,說要處理後續與五鐵秋葉原│ │
│ │ 租約問題,結果泰迪熊公司2 個月就關│ │
│ │ 門? 農林為何巧立合約圖利泰迪熊? 泰│ │
│ │ 迪熊負責人及股東是誰? │ │
│ │⑸台灣農林對持股44% 雋大實業、及持股│ │
│ │ 100%子公司台林投資公司。因為農林未│ │
│ │ 依法將雋大及台林公司編入母子公司合│ │
│ │ 併財務報表,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疑慮,│ │
│ │ 董事表示反對,農林公司就把「持股前│ │
│ │ 十大股東所提名的董事名單」違法刪除│ │
│ │ 。 │ │
│ │⑹為什麼101 年農林用10元增資雋大,半│ │
│ │ 年後就以0.1 元超低價格賣給誰48% 股│ │
│ │ 權?102年又用10元再增資雋大,又用同│ │
│ │ 樣手法以1 元低價賣給誰? │ │
│ │ 造成農林說對雋大無控制能力? │ │
│ │⑺農林公司歷年投資百分百子公司台林投│ │
│ │ 資25.66 億元,為何不用編制合併報表│ │
│ │ ?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台灣農林公司違法刪除股東依法提名董事│中央網路報 │
│ │候選人。 │2016年9 月5 │
│ │ │日17時57分之│
│ │ │報導( 本院卷│
│ │ │㈠66頁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⑴台灣農林公司未依法於7 天前將董事會│中央網路報 │
│ │ 開會通知及會議內容依法送達全體董事│2016年9 月5 │
│ │ 。 │日16時48分之│
│ │⑵完全未備任何文件供全體董事及監察人│報導( 本院卷│
│ │ 審查情形下,惡意剔除股東依法提名的│㈠第67頁) │
│ │ 3 位及5 位一般董事提名資格。 │ │
│ │⑶台灣農林公司對五鐵秋葉原違約事件,│ │
│ │ 農林公司沒有依租約沒收五鐵秋葉原保│ │
│ │ 證金3.4 億元,董事會表達疑慮,農林│ │
│ │ 公司就藉機提前在9 月29日召開股東臨│ │
│ │ 時會要全面改選。 │ │
│ │⑷農林未依法將持股44% 的雋大、持股 │ │
│ │ 100%的台林編入母子公司報表,有違反│ │
│ │ 證券交易法疑慮,董事表示反對,農林│ │
│ │ 公司就把「持股前10大股東所提名的董│ │
│ │ 事違法刪除」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⑴9 月1 日召開的董事會,董事於8 月27│自由時報2016│
│ │ 日才收到開會通知。 │年9 月6 日電│
│ │⑵未依法於7 天前提供董事候選人書面資│子報財經新聞│
│ │ 料審查。 │ (本院卷㈠第│
│ │⑶主席林金燕即片面宣布刪除市場派提名│68頁) │
│ │ 的3 位獨董和五位一般董事名單,僅留│ │
│ │ 下3 名董事,可謂是公司治理最黑暗的│ │
│ │ 一天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⑴未依法於7 天前將董事會開會通知依法│中央社2016年│
│ │ 送達全體董事。 │9 月5 日16時│
│ │⑵審查提名董事候選人在完全未備任何文│12分之報導( │
│ │ 件供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審查。 │本院卷㈠第69│
│ │⑶惡意剔除股東依法提名的三位獨立董事│頁) │
│ │ 及5 位一般董事提名資格。 │ │
│ │⑷五鐵秋葉原違約,農林公司沒有依租約│ │
│ │ 沒收五鐵秋葉原保證金新臺幣3.4 億元│ │
│ │ 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⑴農林已違反公司治理,恐將觸法。 │聯合晚報105 │
│ │⑵對於農林對五鐵秋葉原公司( 承租人) │年9 月5 日B1│
│ │ 違約事件提出質疑;農林對五鐵秋葉原│版證經最錢線│
│ │ 公司違約事件不當處理,農林依租約沒│ (本院卷㈠第│
│ │ 收五鐵秋葉原公司保證金3.4 億元,董│70頁) │
│ │ 事表達疑慮,農林就大動作藉董事辭職│ │
│ │ 達三分之一,提前在9 月29日召開股東│ │
│ │ 臨時會要全面改選。 │ │
│ │⑶農林未依法將雋大及台林公司編入母子│ │
│ │ 公司合併財務報表,也認為有違反證券│ │
│ │ 交易法疑慮;董事表示反對,要求農林│ │
│ │ 應該要說明農林原來持有97% 雋大持股│ │
│ │ ,為什麼101 年農林用10元增資雋大,│ │
│ │ 半年後就以0.1 元超低價格賣掉,是否│ │
│ │ 有影響到所有股東的權益。 │ │
│ │⑷詹連凱、吳彥鋒認為農林已違反公司治│ │
│ │ 理,對於農林9 月1 日召集董事會,未│ │
│ │ 依法於七天前將董事會開會通知及會議│ │
│ │ 內容依法送達全體董事;農林已經違反│ │
│ │ 公司法第204 條「董事會之召集,應載│ │
│ │ 明事由,於7 天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│ │
│ │ 」,是董事會召集程序的違法。 │ │
│ │⑸審查提名董事候選人在完全未備任何文│ │
│ │ 件供全體董事審查情形下,剔除股東依│ │
│ │ 法提名的3 位獨立董事及5 位一般董事│ │
│ │ 提名資格表達抗議;農林不但未依「公│ │
│ │ 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」,將應審│ │
│ │ 查的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召│ │
│ │ 集通知,於7 天前寄送給現任董事依法│ │
│ │ 審查,全體在場董事竟能在未曾「看過│ │
│ │ 」任何待審查文件的情形下,直接由董│ │
│ │ 事長林金燕命司儀公布審查結果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⑴詹連凱直指事件源於台灣農林對五鐵秋│工商時報105 │
│ │ 葉原違約事件,公司竟然不依租約沒收│年9 月6 日產│
│ │ 五鐵秋葉原保證金3.4 億元,他在董事│業商業A15 版│
│ │ 會表達疑慮,農林就大動作藉董事變動│ (本院卷㈠第│
│ │ 達三分之一,提前在9 月29日召開股東│71頁) │
│ │ 臨時會要全面改選。 │ │
│ │⑵經營階層憑空開泰迪熊公司,2 個月就│ │
│ │ 倒閉。 │ │
│ │⑶農林未依法將持股44% 的雋大、持股 │ │
│ │ 100%的台林編入合併財務報表,有違反│ │
│ │ 證交法疑慮,董事表示反對,農林公司│ │
│ │ 就把「持股前10大股東所提名的董事名│ │
│ │ 單」違法刪除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言論內容 │出處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常董詹連凱質疑董事長林金燕掏空…未料│2016年9 月8 │
│ │消息走漏,8 月初公司派兩名董事請辭,│日出刊之壹週│
│ │造成得召開股臨會提前改選。 │刊第34頁至第│
│ │ │37頁( 本院卷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㈠第72頁) │
│2 │我(即被告)在農林擔任兩屆常董,發現│ │
│ │多數重大交易,都疑似有不合常規交易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3 │決策不符公司治理原則,甚至違反公司法│ │
│ │、商業登記法,並有股東在八月中具名調│ │
│ │查局、金管會、交易所以及投保中心等主│ │
│ │管單位檢舉林金燕涉嫌背信。8 月中,有│ │
│ │股東向主管機關檢舉林金燕涉及不法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4 │2012、2013年,林金燕主導,農林以10元│ │
│ │增資旗下的轉投資雋大實業,再分別以 │ │
│ │0.1 元、1 元的價格賣給特定人,持股降│ │
│ │為44.36%,財報以「不具控制能力」為由│ │
│ │,未將雋大實業納入農林公司合併報表,│ │
│ │顯然不符合營業常規以及對投資企業的管│ │
│ │理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 │去年,農林標購台鳳公司的屏東老埤農場│ │
│ │,原本是種植鳳梨的農地,詹連凱質疑,│ │
│ │屏東的天氣不適合種茶,林金燕卻主導農│ │
│ │林以39.3億元高價,在沒有競爭對手下,│ │
│ │就在一拍標購,未來10年還計畫投入28億│ │
│ │元改良土質,打算將原來只適合種鳳梨的│ │
│ │土地,改成適合種茶的土地,但茶是亞熱│ │
│ │帶的植物,屏東係熱帶,無論如何改良都│ │
│ │無法種出高品質的茶,實在不合理,詹連│ │
│ │凱強調,老埤這件交易,重點不在第幾次│ │
│ │拍賣才進場,而是價格高於市場行情,取│ │
│ │得後顯然需大額投入,是一項不符合農林│ │
│ │實際狀況的投資案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6 │我們(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)照合約│ │
│ │可以沒收3 億4 千萬元的
押金,另外可以│ │
│ │追討1 億2 千萬元的裝潢費,董事長(指│ │
│ │林金燕)卻提議裝潢費她不要,另外巧立│ │
│ │一家泰迪熊公司接手五鐵秋葉原賣場租約│ │
│ │,並給付這家公司(即泰迪熊公司)6 千│ │
│ │多萬的服務費,我(即被告)不支持這個│ │
│ │議案,她就封殺我。…今年3 月才成立的│ │
│ │泰迪熊,6 月份拿了錢就馬上收攤,而農│ │
│ │林一來一往平白損失了2 億元左右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7 │詹連凱則說,林金燕放任董事長造成鉅額│ │
│ │虧損,不計成本賤賣土地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四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行為時點│言論內容 │出處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2016年9 │⑴常董詹連凱質疑董事長林金│蘋果日報2016│
│ │月7 日前│ 燕掏空,七月中密找委託書│年9 月7 日電│
│ │某日 │ 業者布局明年董監改選,未│子報( 本院卷│
│ │ │ 料消息走漏,公司派的兩名│㈠第73頁) │
│ │ │ 董事請辭。 │ │
│ │ │⑵我在農林擔任兩屆常董,最│ │
│ │ │ 近發現大部分重大交易,幾│ │
│ │ │ 乎都類似掏空公司,很多買│ │
│ │ │ 賣不合常規交易。 │ │
│ │ │⑶詹連凱矛頭針對農林董事長│ │
│ │ │ 林金燕,指控他決策不符公│ │
│ │ │ 司治理原則,甚至違反公司│ │
│ │ │ 法、商業會計法,並在八月│ │
│ │ │ 中具名向調查局、金管會、│ │
│ │ │ 交易所以及投保中心等主管│ │
│ │ │ 單位檢舉林金燕涉及背信的│ │
│ │ │ 問題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2016年9 │⑴農林違法刪除依法股東提名│經濟日報105 │
│ │月3 日前│ ,未經董事會合法審查剔除│年9 月3 日焦│
│ │某日 │ 三位獨立董事及五位一般董│點A5版( 本院│
│ │ │ 事候選人。 │卷㈠第74頁) │
│ │ │⑵農林9 月1 日下午召集董事│ │
│ │ │ 會,未依法於七天前將董事│ │
│ │ │ 會開會通知及會議內容依法│ │
│ │ │ 送達全體董事。 │ │
│ │ │⑶審查提名董事候選人在完全│ │
│ │ │ 未備任何文件供全體董事及│ │
│ │ │ 監察人審查情形下,刪除股│ │
│ │ │ 東依法提名的三位獨立董事│ │
│ │ │ 及五位一般董事提名資格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2016年9 │對於五鐵秋葉原等案的處置表│聯合晚報105 │
│ │月10日前│達不認同,股東臨時會的召開│年9 月10日B2│
│ │某日 │並未依規定通知股東,所以向│股市焦點( 本│
│ │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
假處分│院卷 │
│ │ │案。 │㈠第75頁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2016年9 │⑴農林惡意刪除股東依法提名│聯合晚報105 │
│ │月2 日前│ ,未經審查剔除三位獨立董│年9 月2 日B3│
│ │某日 │ 事及五位一般董事候選人。│版產業脈動( │
│ │ │⑵農林9 月1 日召集董事會,│本院卷㈠第76│
│ │ │ 未依法於7 天前將董事會開│頁) │
│ │ │ 會通知及會議內容依法送達│ │
│ │ │ 全體董事。農林於105 年8 │ │
│ │ │ 月25日才將董事會,9 月1 │ │
│ │ │ 日將召開開會通知寄出,董│ │
│ │ │ 事於4 天前的8 月27日始收│ │
│ │ │ 到董事會開會通知。 │ │
│ │ │⑶審查提名董事候選人在完全│ │
│ │ │ 未備任何文件供全體董事及│ │
│ │ │ 監察人審查情形下,剔除股│ │
│ │ │ 東依法提名的3 位獨立董事│ │
│ │ │ 及5 位一般董事提名資格,│ │
│ │ │ 認為有違法及違反公司治理│ │
│ │ │ 。 │ │
│ │ │⑷未將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相│ │
│ │ │ 關文件在會議中,交由現任│ │
│ │ │ 董事會成員為書面審查,完│ │
│ │ │ 全漠視董事職權及董事會功│ │
│ │ │ 能。 │ │
│ │ │⑸主席宣布被提名董事不具資│ │
│ │ │ 格,並強行表決違法,刪除│ │
│ │ │ 股東依公司法第192 條之1 │ │
│ │ │ 提名之3 位獨立董事候選人│ │
│ │ │ 及5 位一般董事候選人名單│ │
│ │ │ 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5 年9 │⑴農林惡意刪除股東依法提名│工商時報105 │
│ │月2 日前│ 。未經審查剔除3 位獨董及│年9 月2 日B4│
│ │某日 │ 5 位一般董事候選人。 │上市櫃版( 本│
│ │ │⑵未依法於7 日前將董事會開│院卷 │
│ │ │ 會通知及會議內容送達全體│㈠第77頁) │
│ │ │ 董事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