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5號
上 訴 人 李宗隆
被
上訴人 李邱素娥(即李振源之
繼承人)
李若蕙(即李振源之
繼承人)
李靜蕙(即李振源之繼承人)
李滄榕(即李振源之繼承人)
李烱鎔(即李振源之繼承人)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75號請求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
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
依上訴人
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
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權利範圍:4分之1;重測前為新北市○
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○00地號)上同段1637建號建物(權
利範圍:所有權全部)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
○號4樓國宅房屋所有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,再移轉登記予上訴人
;依卷附中信房屋南門加盟店即喬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估
價報告
所載系爭建物之評估價值為新臺幣(下同)534,300元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,3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76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