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79號
原 告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博斌
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
律師
被 告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
九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0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
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
辯論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乙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部分
(一)
訴之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六十三萬一千
六百三十七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二、十五、二
十二、二十三、九月三十日、十月五日、十八日依序以附
表所示訂單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至7項所示之指定尺
寸裁切之MR200雙面硬化壓克力板,價款含稅合計六
十四萬一千九百元,原告業於附表所示出貨日全數交付貨
物至被告指定之處所,由被告公司人員簽收,
詎被告共僅
給付一萬零二百六十三元,尚積欠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三十
七元價金未付,爰依
兩造間
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,
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
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採購單、送貨單、應收款明細為
證(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卷第十三至三四頁),
核屬相符,
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,
視同
自認,原告之主張應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
付價金之契約;當事人就
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
契約即為成立;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
標的物之義務,
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、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
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
遲延責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
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
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
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
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
項、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定。
本件被告於一0五年八月十二、十五、二十二、二十三、九
月三十日、十月五日、十八日依序以附表所示訂單向原告訂
購如附表編號1至7項所示之貨物,價款含稅合計六十四萬
一千九百元,原告業於附表所示出貨日全數交付貨物至被告
指定之處所,由被告公司人員簽收,被告共僅給付一萬零二
百六十三元,尚積欠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三十七元價金未付,
已如前述,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
,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(按
被告之主事務所原設立登記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
六樓之一,一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方遷移至現址,見本院卷
第二二至二七頁公司變更登記表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據上論斷,本件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
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顏子薇
附表:貨款詳目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訂單號碼 │ 品 名 規 格 │數量│ 單 價 │ 複 價 │含 稅 價│ 採 購 日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 出 貨 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20 │383.30元│ 84,326元 │ 88,542元 │105年08月12日 │
│ │ │660*453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08月16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10 │256.67元│ 53,900元 │ 56,595元 │105年08月15日 │
│ │ │520*380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08月16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10 │511.00元│107,310元 │112,676元 │105年08月22日 │
│ │ │760*560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08月24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10 │255.00元│ 53,550元 │ 56,228元 │105年08月23日 │
│ │ │415*415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08月25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10 │255.00元│ 53,550元 │ 56,228元 │ │
│ │ │415*415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5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10 │256.00元│ 53,760元 │ 56,448元 │105年09月30日 │
│ │ │520*380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10月05日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20 │377.00元│ 82,940元 │ 87,087元 │ │
│ │ │660*453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200 │383.00元│ 76,600元 │ 80,430元 │105年10月05日 │
│ │ │660*453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10月06日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│00000000000000│PMMA光學板/R200 │120 │378.30元│ 45,396元 │ 47,666元 │105年10月18日 │
│ │ │660*453*2.0mm │ │ │ │ │105年10月20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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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小 結 │641,900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已 付 │ 10,263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總 計 │631,637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