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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  告 力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發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 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0 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或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乙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部分 (一)訴之聲明: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五百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2願供現金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,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 (二)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五日、三十一日 依序以附表所示二筆採購單、單價一百七十五元向原告訂 購品號P00-1611NO36-008C、即原告品 號46A14807A50N0B、規格48V、0.7 5A、36W之電源供應器ADAPTER(VI)共二 萬二千組,被告在第一紙採購單上並標註「此機種為富聯 網使用,待律泉收到富聯網貨款二日內將貨款匯給力英」 字樣,承諾收到訴外人富連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富 連網公司)貨款後將立刻支付價款,原告業於附表所示「 交貨日期」交付其中一萬五千五百二十組商品,並分別開 立附表所示發票向被告請款,而富連網公司亦早已全數支 付被告價款,詎被告僅支付第一、二筆貨款及第三筆貨款 其中三萬二千五百元,即未再依約給付價款,原告乃未交 付最後二批貨物,被告合計尚積欠原告價款二百一十七萬 二千五百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爰依兩造間買賣契 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,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利息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生產採購單、出貨單、統一發票 、電子郵件列印為證(見卷第七至十六、四一頁),核屬相 符,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, 視同自認,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。 四、按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;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;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,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、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 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 遲延責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 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 項、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定。 本件被告於一0六年七月五日、三十一日依序以附表所示二 筆採購單向原告訂購指定規格之電源供應器二萬二千組,原 告業於附表所示「實際交期」交付其中一萬五千五百二十組 商品,並分別開立附表所示發票向被告請款,而被告第一紙 採購單上標註之訴外人富連網公司亦已全數支付被告價款, 但被告僅支付第一、二筆貨款及第三筆貨款其中三萬二千五 百元,即未再依約給付價款,尚短欠原告價款二百一十七萬 二千五百元,已如前述,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二百一十七萬二千五百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一0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 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據上論斷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、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:貨款詳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採購日期 │採購量│交付量│ 交貨日期 │ 發票號碼 │ 應收價金 │ 已收款項 │ │ 採購單號 │ (組) │ (組) │ │ │(新臺幣元)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1,520│106年08月07日 │PN00000000│ 279,300 │279,300元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4,000│ 2,000│106年08月29日 │PN00000000│ 367,500 │367,500元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480│106年09月04日 │QD00000000│ 88,200 │ 32,500元 │ │106年07月05日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------------- │ │ 2,520│106年09月04日 │QD00000000│ 463,050 │ 0元 │ │#000000000 │ 4,000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1,480│106年09月18日 │QD00000000│ 271,950 │ 0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2,520│106年09月18日 │QD00000000│ 463,050 │ 0元 │ │ │ 4,000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1,480│106年10月02日 │QD00000000│ 271,950 │ 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1,520│106年10月02日 │QD00000000│ 279,300 │ 0元 │ │ │ 4,000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06年07月31日 │ │ 2,000│106年11月06日 │QU00000000│ 367,500 │ 0元 │ │-------------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#000000000 │ 3,000│ 0│ │ 0 │ 0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3,000│ 0│ │ 0 │ 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小 結 │22,000│15,520│ 小 結 │2,851,800 │679,30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 被告尚欠價款(新臺幣) │2,851,800-679,300=2,172,50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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