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和合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嘉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95,277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41,5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
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唐 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趙盈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