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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95,277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,5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玲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盈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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