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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46 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1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3923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盈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