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
上 訴 人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 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
年度訴字第946 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
本件
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1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 萬3923元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施盈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