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
原 告 蔡瑞雪
張淞坤
王玉雪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承祐
律師
李怡萱律師
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
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
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
吳承祐律師
李怡萱律師
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
被 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千駄木1-2-10
張雲龍
張光輝
張呂秀文
簡宜芬
范崇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
被 告 呂旭陽
呂榮茂
呂美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
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
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