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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所有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  告 蔡瑞雪       張淞坤       王玉雪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     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原  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       吳承祐律師      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  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千駄木1-2-10       張雲龍       張光輝       張呂秀文       簡宜芬       范崇仁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  告 呂旭陽       呂榮茂       呂美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