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
原 告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信
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
律師
被 告 日商‧改源製藥株式會社(KAIGEN PHARMA CO.,LTD
.)
法定代理人 福田健太郎
被 告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山中貴裕
訴訟代理人 王信仁律師
複 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
蕭秀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
7 日
言詞辯論終結,然查被告日商‧改源製藥株式會社法定代理
人已變更,有通知其
承受訴訟之必要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
規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8 年9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,在本
院台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