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 原   告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信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  告 日商‧改源製藥株式會社(KAIGEN PHARMA CO.,LTD       .) 法定代理人 福田健太郎 被   告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中貴裕 訴訟代理人 王信仁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      蕭秀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 7 日言詞辯論終結,然查被告日商‧改源製藥株式會社法定代理 人已變更,有通知其承受訴訟之必要,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 規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8 年9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,在本 院台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