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
原 告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文信
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
律師
被 告 日商‧改源製藥株式會社(KAIGEN PHARMA CO.,LTD
.)
法定代理人 中桐信夫
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
蕭秀玲律師
被 告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山中貴裕
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
蕭秀玲律師
王信仁律師
複 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
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8
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