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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 原   告 金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信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  告 日商‧改源製藥株式會社(KAIGEN PHARMA CO.,LTD       .) 法定代理人 中桐信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      蕭秀玲律師 被   告 台灣希比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中貴裕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      蕭秀玲律師       王信仁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8 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湘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