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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國樹 相 對 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相 對 人 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(本院107 年度訴字2804 號) 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 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;前 項聲請,應釋明本案請求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登記,其釋明完足者亦同,民事訴 訟法第254 條第5 項、第6 項前段、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其立法理由提及:「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 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,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 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,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 三人受不測之損害。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 ,係指原告;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,以免過度 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」。是以,依此條項發給起訴證明 者,應認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,且原告起訴係以得、喪 、設定、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作為訴訟標的,始 足當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 下稱昇奕旺公司)積欠聲請人債務,但相對人昇奕旺公司竟 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將如附表所示具經濟價值之商標讓與 相對人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 。而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,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上 開商標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,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昇奕旺公司所有(案列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04號),爰聲 請核給起訴證明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,乃基於債權人之地位,依 民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 間就如附表所示商標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並回復登 記,核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,並非基於物權關係,與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,俾便聲請人持之向該管登記 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云云,於法尚屬未合, 不應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序號│註冊號 │商品類別 │商標名稱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00000000 │043 │Tairroir態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00000000 │035 │Tairroir態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00000000 │033 │Tairroir態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00000000 │032 │Tairroir態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00000000 │030 │Tairroir態芮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00000000 │043 │Tairroir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00000000 │035 │Tairroir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00000000 │033 │Tairroir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00000000 │032 │Tairroir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 │00000000 │030 │Tairroir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 │00000000 │043 │叁和院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│00000000 │035 │叁和院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 │00000000 │033 │叁和院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 │00000000 │032 │叁和院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 │00000000 │030 │叁和院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 │00000000 │035 │叁和院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 │00000000 │033 │叁和院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 │00000000 │032 │叁和院及圖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 │00000000 │030、043 │叁和院及圖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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