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4號
聲 請 人 鄭國樹
相 對 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奕寬
相 對 人 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志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
債權讓與等事件(本院107 年度訴字2804
號) ,
聲請人聲請許可為
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
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
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
言詞辯論終結前,
原告得聲請
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;前
項聲請,應釋明
本案請求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得定相
當之
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登記,其釋明完足者亦同,民事訴
訟法第254 條第5 項、第6 項前段、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其立法理由提及:「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
屬事實
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,使
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
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,及避免
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
三人受不測之損害。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
,係指原告;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,以免過度
影響
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」。
是以,依此條項發給起訴證明
者,應認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,且原告起訴係以得、喪
、設定、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作為訴訟標的,
始
足當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昇奕旺公司)積欠聲請人債務,但相對人昇奕旺公司竟
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將如附表所示具經濟價值之商標讓與
相對人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
。而聲請人已依
民法第244 條規定,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
上
開商標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,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
昇奕旺公司所有(案列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04號),
爰聲
請核給起訴證明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,
乃基於
債權人之地位,依
民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
間就如附表所示商標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並回復登
記,核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,並
非基於物權關係,與民
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請
人聲請本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,俾便聲請人持之向該管登記
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
云云,於法尚屬未合,
不應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周慈怡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註冊號 │商品類別 │商標名稱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00000000 │043 │Tairroir態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00000000 │035 │Tairroir態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00000000 │033 │Tairroir態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00000000 │032 │Tairroir態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00000000 │030 │Tairroir態芮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00000000 │043 │Tairroir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00000000 │035 │Tairroir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00000000 │033 │Tairroir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00000000 │032 │Tairroir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00000000 │030 │Tairroir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00000000 │043 │叁和院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00000000 │035 │叁和院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00000000 │033 │叁和院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00000000 │032 │叁和院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00000000 │030 │叁和院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00000000 │035 │叁和院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00000000 │033 │叁和院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00000000 │032 │叁和院及圖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00000000 │030、043 │叁和院及圖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