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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醫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醫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卉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玉文、維納斯形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