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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 易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楊哲宗 上 訴 人  楊哲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家偉、趙淑貞、陳鏡棠、劉樹桂、陳 昀謙、陳姵汝間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,670,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5,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