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
勞訴字第34號
原 告 邱素姬
訴訟
代理人 柏有為
律師
林聖峰律師
複代理人 林曉薇律師
被 告 台灣碧然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Yuan Oliver Jun
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
高振格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陳報
兩造屢經協商終獲和
解共識,請求再開辯論等語,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