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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  告 邱素姬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      林聖峰律師 複代理人  林曉薇律師 被   告 台灣碧然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uan Oliver Jun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     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屢經協商終獲和 解共識,請求再開辯論等語,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