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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德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勞訴 字第5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66,92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,6 99元,惟按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,而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部分為4,311,816 元(即薪 資4,261,584 元及特休假未休工資50,232元),第二審裁判費65 ,652元,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32,826元,是本件應先繳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52,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 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