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
勞訴字第59號
上 訴 人 陳德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勞訴
字第5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66,92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5,6
99元,
惟按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
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
之二分之一,而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部分為4,311,816 元(即薪
資4,261,584 元及特休假未休工資50,232元),第二審裁判費65
,652元,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32,826元,是本件應先繳納之第
二審裁判費為52,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
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