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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遺產分割協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  告 洪士鈞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洪玉崑等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, 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。查本件原 告起訴有先、備位聲明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(即新勝股份有限公司133,333股及台灣 新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56,667股股份於起訴日之價值),如先 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逾備位聲明之8,953萬5,908元者,應依陳報 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(扣除已繳之5,000 元);如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未逾8,953萬5,908元或未陳報先 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者,茲暫以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 費,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萬9,952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79萬4,95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文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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