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
原 告 洪士鈞
訴訟
代理人 吳姝叡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鄭洪玉崑等間因請求履行
遺產分割協議事件,
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。查
本件原
告起訴有先、
備位聲明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先
位聲明之
訴訟標的價額(即新勝股份有限公司133,333股及台灣
新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56,667股股份於起訴日之價值),如先
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逾備位聲明之8,953萬5,908元者,應依陳報
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(扣除已繳之5,000
元);如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未逾8,953萬5,908元或未陳報先
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者,茲暫以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
費,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萬9,952元,依
家事事件法第51
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79萬4,952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劉文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