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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
原      告  郭衍吟  
被      告  郭柏宏  
            郭柏村  
            郭祐誠  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張宇脩律師
複代 理 人  魏仰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郭培本所遺之遺產等事件,兩造就遺產範圍有爭執,被告三人辯稱被繼承人所遺部分不動產為郭顯徵借名登記,而訴外人即郭顯徵之繼承人業已另案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訴訟,刻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提出該案起訴狀、庭期通知等件在卷為憑。此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認定,經詢兩造意見(見本院卷五第148頁),為免重覆耗費司法資源、或生裁判矛盾,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、確定前,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區衿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