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
原 告 郭衍吟
郭柏村
郭祐誠
上三人共同
複代 理 人 魏仰宏律師
本件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返還
借名登記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,
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
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
繼承人郭培本所遺之遺產等事件,
惟兩造就遺產範圍有爭執,被告三人辯稱被
繼承人所遺部分
不動產為郭顯徵借名登記,而訴外人即郭顯徵之繼承人業已另案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訴訟,刻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事件審理中
等情,
業據提出該案
起訴狀、庭期通知等件在卷為憑。此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認定,經詢兩造意見(見本院卷五第148頁),為免重覆耗費司法資源、或生裁判矛盾,本院認於
上開事件終結、確定前,應有裁定
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