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
原 告 林菁英
法定
代理人 溫美莉
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
律師
被 告 林茂藩
林斐端
林茂基
林斐雲
林禎怡
林佳怡
林家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被
繼承人林黃阿祝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所遺
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分割如附表一所示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方面: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按照
家事事件法第51條
準
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
略以:被
繼承人林黃阿祝於民國104年7月13日
死亡,兩造為繼承人,每人
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,被繼承人
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,應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
例分配。為避免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繼承人間權益,此等遺
產性質上並
非不能分割,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,
爰依
民法第1164條規定,請求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
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
書狀作聲明陳述。
四、
經查:
(一)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黃阿祝於104年7月13日死亡,遺有如
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由兩造共同繼承,每人應繼分比例
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,
業據提出林黃阿祝除戶謄本、兩造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
明書、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、財政部臺北國稅
局退稅憑單、支票影本等件為證,
堪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
。
(二)又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
部為
公同共有;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
法律另有
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51條、第11
6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
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
示之遺產,兩造在分割遺產前,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
共有,被告經合法通知後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是兩
造既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,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
之情形,依照
上開規定,原告主張
裁判分割遺產,即無不
合。爰將兩造被繼承人林黃阿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,
依附表一所示割方法為分割。
五、分割遺產之訴,係絕對
必要共同訴訟,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
,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
於法有據,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
性質所不得不然,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
例分擔,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,較為公允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明,兩造之其他攻擊
防禦方法,對於本件判決結
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80
條之1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文松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遺產項目 │分割方法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│均
原物分割為分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30分之3) │別共有,由兩造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依附表二之比例│
│ 2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│分配。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全部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3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地號土地 │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21分之3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4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地號土地 │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21分之3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5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│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70000分之5191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6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│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10分之1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7 │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│ │
│ │(權利範圍:10分之1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8 │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權 │ │
│ │利範圍:10000分之11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9 │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(│ │
│ │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1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10 │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權 │ │
│ │利範圍:全部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11 │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建物(門│ │
│ │牌:大同路2段240號地下一層之2,權利範 │ │
│ │圍:10000分之300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存款新臺幣(下同)│由兩造依附表二│
│ │45元及其後之孳息。 │比例分割為分別│
│ │ │共有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(各帳戶總計)│同上。 │
│ │309萬3,918元及其後之孳息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宏泰(股票投資)6,000股及其後之孳息。 │變價分割,所得│
│ │ │價款由兩造依附│
│ │ │表二比例分配。│
│ │ │如孳息為現金股│
│ │ │利者,則由兩造│
│ │ │依附表二比例分│
│ │ │割為
分別共有。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佳能(股票投資)35,000股及其後之孳息。│同上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6 │憶聲(股票投資)43,000股及其後之孳息。│同上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7 │類比科(股票投資)2,000股及其後之孳息 │同上。 │
│ │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8 │力晶(股票投資)243股及其後之孳息。 │同上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9 │嘉新水泥(股票投資)38股及其後之孳息。│同上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0 │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0股及其後之 │同上。 │
│ │孳息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1 │林黃阿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4,572元│由兩造依附表二│
│ │
債權(備註:106年4月24日中央銀行國庫局│比例分割為分別│
│ │AR0000000支票)。 │共有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繼承人 │應繼分比例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茂藩 │6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茂基 │6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斐端 │6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斐雲 │6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禎怡 │18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佳怡 │18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家琦 │18分之1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林菁英 │6分之1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