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繼續審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請求人 即 原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 上訴人 即 相對人 即 被 告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衡美企業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具 狀提起上訴到院,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改判:一、確認本院 98年度審移調字第153號調解(下稱系爭調解)無效,二、本院9 8年度審建字第24號(下稱系爭事件)應繼續審理,乃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全部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而查,系爭事件 前於98年3月1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,經兩造同意移付調解後,於9 8年4月13日成立系爭調解,其內容為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(下同)7,200,000元等節,有本院107年7月24日民事第二庭 簽、本院98年4月13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(見本院107年度調訴更 一字第1號卷第39至40頁,本院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卷第11至12 頁)。是上訴人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,然其經濟目的即 欲獲勝訴判決取得之客觀上利益,實為使系爭調解無效並繼續審 理系爭事件,以免受被上訴人請求給付7,200,000元,兩者具相 互競合關係,且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同一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7,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,42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