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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繼續審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 原  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  告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「魏憶龍律師、 何謹言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柏男律師」;關於被告訴訟 代理人「劉勝元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徐堯慶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,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,則本裁定不得抗 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