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續字第2號
原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貴富
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
律師
被 告 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
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「魏憶龍律師、
何謹言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柏男律師」;關於被告訴訟
代理人「劉勝元律師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徐堯慶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,但對於判決已合法
上訴者,則本裁定
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