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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7 年 度重訴字第1000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民國108 年7月8日民事判決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計為新臺幣(下同)1,035萬7,700元,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5萬4,75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者 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。均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啟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