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
原 告 琦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淑郁
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
律師
被 告 邱文偉
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
意旨,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,由法官陳瑜獨任行審判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
法 官 溫祖明
法 官 陳 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
書 記 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