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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   告 琦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郁 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律師 被   告 邱文偉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 意旨,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,由法官陳瑜獨任行審判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 官 徐千惠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溫祖明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