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聯創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姿齡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霖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重
訴字第1026號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
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肆仟伍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陸拾壹萬貳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