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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創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重 訴字第102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肆仟伍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陸拾壹萬貳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