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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解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原   告 志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玉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  告 東莞義英電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清元 訴訟代理人 郭國榮       陳志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40分 ,在本院民事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