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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434,859 元(租金、管理費及水電費1,272,537元+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 獲利益2,822,151元+未依約返還系爭房屋之遲延罰金2,810,657 元+回復原狀費用1,529,514元;至於積欠租金額計算之遲延 罰金151,023元及107年7月17日起按日給付遲延罰金951元,屬於 租金之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,83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26,834元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