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
上 訴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易真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
物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434,859
元(租金、管理費及水電費1,272,537元+
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
獲利益2,822,151元+未依約返還系爭房屋之遲延罰金2,810,657
元+
回復原狀費用1,529,514元;至於
按積欠租金額計算之遲延
罰金151,023元及107年7月17日起按日
給付遲延罰金951元,屬於
租金之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,834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26,834元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
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