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
上 訴 人 鑫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燕珍
被
上訴人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鍾榮昌
被 上訴人 洪嘉昇
黃韋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
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
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7 年12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7 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
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,其上
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
法 官 許勻睿
法 官 范雅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