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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 原   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被  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樹波 人 被  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應繳納裁判費用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 值證明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,補繳本 件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 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已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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