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
原 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景松
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
律師
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樹波
人
被 告 林志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用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
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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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證明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,補繳本
件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
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
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已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家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