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9號
原 告 德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邵中南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江麗萍間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億零壹佰參拾萬
參仟參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
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婉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