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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9號 原   告 德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中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萍間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億零壹佰參拾萬 參仟參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 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婉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