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
上 訴 人 王玓
被
上訴人 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軒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
年8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利益合計為美金248,200 元即新臺幣7,661,934 元(以匯率30.8
7 折算),據此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為7,661,93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15,39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