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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王玓 被 上訴人 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軒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利益合計為美金248,200 元即新臺幣7,661,934 元(以匯率30.8 7 折算),據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7,661,934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5,39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子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