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12號
原 告 祜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昌倫
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
律師
複 代理人 徐君玥律師
黃豐緒律師
被 告 張元興
張登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
複 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7日上午10時0 分
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程美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