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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312號 原   告 祜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倫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君玥律師       黃豐緒律師 被   告 張元興       張登傑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27日上午10時0 分 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美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