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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杜碧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 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,712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9,5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繳納上 訴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靖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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