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佳禾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杜碧霞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
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
經
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,712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59,5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就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繳納上
訴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賴靖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