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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  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  告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成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。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壹佰伍 拾玖元,應繳裁判費貳拾玖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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